| | 咨询主题: | 首套房认定问题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王女士 | 咨询时间: | 2017-09-16 18:32:15 | 咨询内容: | 我去年买了一套住房,去年12月底收房,缴纳了办理首套房房产证的各项税费。但前两天,开发单位通知我说税务不认可首套房,原因是我今年6月26日办理了一处住房产权证。收房交税时的首套房,因为办证时间拖拉变成了二套房,合理吗?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第一条、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契税征收以首套房查询系统结果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9-18 10:03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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