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主题: | 偶然所得计税 | 点击次数: | 咨询人: | 金会计 | 咨询时间: | 2017-09-18 11:22:56 | 咨询内容: | 我单位举办抽奖活动,奖励价值800元微波炉,按照偶然所得代缴个税,适用20%税率,请问个税直接按照发票金额800*20%=160元缴纳吗? | 解答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抽奖所得按收入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09-18 13:04 |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 | 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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