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章第十条第二项:“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皖公网安备 34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