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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企业优惠政策——所得税部分
发布时间: 2013-10-25 12:06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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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1、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在2017年12月31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二)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1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内科技创新民营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

16.对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7、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8、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19、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个人取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创新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民营企业节能减排。

2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4、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5、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6、企业由节能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促进民营企业兼并重组。

27、对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9、企业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0、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所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现代农业。

3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3、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六)扶持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发展

3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促进全面就业创业。

3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8、单位安置残疾人员的,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八)鼓励民营企业申请贷款

39、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同时,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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