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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01 10:11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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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12〕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服务业地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1、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和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和仓储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3、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新办现代物流企业仓储用地、港口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2013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5、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居民服务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引进省外服务业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8、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期限内,其提供孵化服务以及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研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

12、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3、对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3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

17、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8、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19、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20、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21、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底。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提升

(一)支持文教卫服务业发展

22、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3、对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对高级技术人才、特殊人才获得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2013年底前,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旅游服务业发展

27、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8、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房产税减免。

29、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30、对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14年9月30日前,免征营业税。

三、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

(一)支持会展业发展

32、对从事会展业务的单位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3、对企业专门用于会展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减免。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34、新引进的属于鼓励发展的国内外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

35、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36、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企业改制分离发展

37、服务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8、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9、分离后的服务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3年内,可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0、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支持各类服务业企业发展

(一)支持小型微型服务企业发展

41、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4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3、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

(二)支持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发展

44、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5、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规定期限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4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7、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48、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49、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50、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51、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52、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支持其他各类服务业企业发展

53、对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事务所将承揽的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54、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5、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

56、流通企业等服务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

57、服务业企业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海内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端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58、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即3%的税率标准执行。

59、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报地税部门批准后,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以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规定限额减征营业税;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快服务业发展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发展观念,拓展发展思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措施,明确管理责任;要切实优化纳税服务,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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