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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15-10-08 16:21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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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合肥市存量房交易呈逐年上升态势,尤其在存量房交易营业税新政出台后,交易量明显增加,权属转移流动频率不断加快,导致部分办税服务厅人满为患、拥挤不堪,部分办税服务厅甚至采取提前预约、限号办理等措施进行疏导和应对,同时存量房交易资料多,办理流程比较繁琐。为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我局出台相应的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缓解办税服务厅拥挤现象,切实做到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方便。

三、什么是存量房?

: 存量房即所谓“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非住房是指除了住房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统一办税资料。明确纳税人申报纳税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即《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有效身份证明。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不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购房发票、契税税票等房屋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二是统一办税流程。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审核申报纳税资料,办理契税等优惠政策相关前置事宜,明确评估函和评估报告的传递方式。征收窗口具体负责税款征收,非住房交易应纳税款审核权限下放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并统一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印章,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征收机关办税效率。

五、纳税人不能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怎么办?

答: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纳税人,应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不能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供本人及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报纳税。

关于印发《合肥市个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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