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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18 16:55 信息来源: 宣传处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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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人社发〔201616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201651日起至20184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到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1%,个人费率0.5%维持不变。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5月份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其多缴费用可抵扣次月缴费。

2.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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